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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境内所有航班针对手提行李的规定 E-mail
周二, 14 11月 2006 01:31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6日起生效,新规定中针对手提行李的规定将适用于欧盟(EU)境内所有航班的乘客。乘客的手提行李中将只能携带少量(每个容器最 多100ml)的液态物、凝胶和烟雾剂制品。这些物品的包装同样必须符合特殊要求。此规则适用于所有从欧盟境内的机场离港或转乘联程航班的乘客。

新规则适用于如水或其它饮料等液态物,但也包括凝胶、软膏、洗剂以及烟雾制剂包含物。其中包括化妆用品,如牙膏、剃须膏、发胶、润唇膏和面霜等。

以下规定适用于手提行李中携带的液态物:
您只能携带容器容量不超过100 ml的液态物和凝胶制品;
这些容器只能置于透明塑料袋中;
每位乘客只能携带一个此类透明塑料袋;
透明塑料袋的容量不能超过1升;
透明塑料袋必须可以重新密封;
您可以从家中携带合适的透明塑料袋
在实行初期,您可以从荷兰境内的所有机场获得免费的透明塑料袋。

本规定容许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飞行期间必需的婴儿食品;
飞行期间必需的药品
在通过机票和/或通行证检查以及乘坐由欧洲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班后,您仍然可以在欧洲机场进行(免税)购物。如有必要,将在商店或机舱内为您在通过机票和/ 或通行证检查或登机后购买的液态物和凝胶制品进行包装和密封。包装密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如果您要转乘联程航班,则在您抵达最终目的地前不能拆封。
分别出示随身物品
当通过安全检查时,您必须分别出示所有的液态物。透明塑料袋应该可以密封,且物品应可以轻松装入及容易再封。同时,您还必须分别出示您的外套、夹克和大型电子设备(如便携式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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