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和经济安全局(ASAE): 顾客意见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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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二, 20 3月 2007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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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9月15日发布的法规Decreto-Lei nº nº 156/2005,所有向公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场所均须配备顾客意见簿。食品和经济安全局是负责控制验收经营场所对顾客意见簿的放置,接受和分析顾客投诉事项的职权机构。必须备有顾客意见簿的经营场所包括:
1.受2004年3月390日发布的法规Lei nº 12/2004管理的所有零售和综合性零售服务场所; 2.加油站; 3.洗衣房,干洗店和烫衣店; 4.理发店,美容院及其他类似的人体护理,美容经营场所(不管机构取什么样的名字); 5.汽车经销店(包括二手车和旧车销售)和汽车修理店; 6.停车场(包括路面停车场和地下车库); 7.葬礼殡仪馆; 8.室内人工日光浴会馆。 依照法规Decreto-Lei nº nº 156/2005第6款,安全局在收到顾客意见之后,如发现投诉的内容有构成违法行业相关法规的行为,即立案开始调查。安全局将会和商品或服务供应机构取得联系,相关企业必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局做出回复和澄清。在中和了企业的声明书和顾客的意见之后,安全局有权指派另一个相关的政府授权机构对案例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者在顾客的指责无法证实企业犯有违章行为时,把意见纪录归档了结。 为了配合当局及时采取行动,客户投诉必须内容详尽,指明相关的违纪人员和服务机构。有填写内容的顾客意见簿原稿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寄往以下地址:
食品和经济安全局 / Autoridade de Segurança Alimentar e
Económica (ASAE) 经营场所必须张贴“本机构备有顾客意见簿”的告示,并应当注明以上主管机构(ASAE)的名称和地址。经营机构当班的工作人员还有职责执行以下事项: · 确保投诉的客人在意见簿内填妥所有的个人身份,联系资料; · 确保投诉的客人在意见簿上正确填写被投诉机构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地址; · 协助核实确保客人反映的情况内容明确完整。 各经营场所可以去消费者学院,全国造币印刷所,及其他政府市场管理机构的代理点购买顾客意见簿。此外,企业所属的行业联合会也有权在消费者学院的授权下,代会员统一购买顾客意见簿。顾客意见簿的售价为18元,在出售的同时,还会颁给企业一张用来张贴在经营场所的告示。尚保存有旧版本顾客意见簿的经营场所可以在册子用完之后才购买新的。 如果客户在作出投诉之后,有意愿取消其投诉,则应书面声明该意向。被投诉的机构应当依照正常的投诉处理程序,向上级机构转交取消文件。如果经营场所没有配备顾客意见簿,客户有权直接联络政府机构来现场核实,并可书面通知安全局某经营场所没有意见簿。LBL_NEWER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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